广东省档案局首提档案室“二十防”安全保管保护建设要求

2018-06-11 16:55:01 文章来源: 阳春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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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工作的督导,近日广东省档案局印发了《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档案室的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二十防”要求。

以往对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的要求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中,为使在档案室管理阶段的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今后移交进馆的档案打好“身体基础”,同时也为档案室的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提供明晰的指引,广东省档案局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的相关内容,参照档案馆设计、建设的有关标准,结合广东的气候特点,从八个方面对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1.档案工作用房纳入本单位办公业务楼房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项目整体规划要求;2.档案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保密、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要求;3.档案用房功能要求;4.档案用房布局要求;5.档案库房建设要求;6.档案安全防护要求;7.档案装具及设备要求;8.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

《指引》综合了对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管、保密、信息化的有关要求,并针对广东汛期长,雨量大,台风多,高温高湿时段长的气候特征,以及广东沿海地区面积较广的地理特点,把档案室的安全保管保护要求提高到“二十防”,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体系,切实采取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防汛、防台风、防失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指引》除要求档案室的档案用房布局合理外,还在库房建设要求中明确了面积、楼面荷载、库房净高、门窗设置等要求,对档案装具和其他设施设备的配备逐项进行了明确,此外还从电子文件管理和纸质档案数字化两方面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作出了指引。

《指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提升安全保管保护建设工作水平,也为档案室按照规范开展档案用房的新建或改造提供有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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