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古稀犯了法,被判缓刑后,以为不用坐牢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多次通知催促下,刘某也没有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4月26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1781刑初2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罪犯刘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10月12日,罪犯刘某被公安机关在潭水镇抓获,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罪犯刘某,男,汉族,1946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新凤村委会双联村18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3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需要依法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刘某没把这个规定当回事。司法所、派出所、村干部等人多次到其住所进行查找,刘某避而不见,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还通知其担保人及其家属督促其依法前往报到,刘某视法律为儿戏,仍然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管。
2016年3月17日,阳春市司法局向阳春市人民法院发出撤销对刘某缓刑的书面建议,此时距离他被判缓刑已有1个多月的时间。阳春市人民法院接到建议后,对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的规定,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将刘某收监执行的裁定。
撤销缓刑的裁定作出后,刘某一直在追逃中。省司法厅、阳江市司法局对该案件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也一直对该案件的进展进行跟踪监督。10月12日,在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部门的共同研判分析下,刘某终于被抓获归案。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刘某案例警醒所有缓刑、假释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应珍惜缓刑、监外执行等机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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