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聚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阳春市利众药品销售店(个人独资)在我中心日常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处方的情形。根据《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处理工作指引》文件精神,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违约的处理条例第4条第4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费用明细、药械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未规范财务管理,未规范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等,未按照要求管理、保存相关结算资料(含信息系统资料)以及药械盘点数据,未开展药械进销存管理或未建立药械进销存电子台账以及留存相关凭证,发生以上情形且造成违法违规违约事实无法查清的,给予乙方中止医保协议处理。经研究决定,对阳春市聚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阳春市利众药品销售店(个人独资)作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的处理,中止期间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其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详情公布如下:
特此通告。
阳春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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