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粤卫规〔2022〕5号),详见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pdf
阳春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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