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示(刘家有)

2024-01-09 16:56:56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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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有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经校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红旗路107号之一1的不动产(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2663号)。

经我局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为刘家有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属登记。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01月09日

联系电话:0662—7730039

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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