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专窗。
联系方式:0662-7730039,联系人:杨先生。
登记机构: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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