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4-10-01 20:52:35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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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八)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十)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662-7779369)。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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