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府前路90号后座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春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春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靠政府,面向企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企业人才,为生产力全面提高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企校产学研合作,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协助政府扩大科技政策宣传覆盖面,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质增量;开展科技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申报、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水平。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党员统一纳入中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党支部管理。本单位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在中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好各项工作,促进本单位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报中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阳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统一管理和调配。
决策机构具体职权: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业务开展的情况知情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服务内容咨询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公共服务内容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跟办各种业务,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受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科技业务工作事项,严格按照阳春市科学技术局规定的标准条件、办理流程和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二)需报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的事项,按程序及时报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决算、绩效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和考核。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合法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8日经中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党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阳春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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