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由阳春市自然资源局公布实施,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东省德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德利泽农产品初加工及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批复[春自然资(行审)复〔2024〕91号]
2.广东省德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德利泽农产品初加工及配送中心项目鸟瞰图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5日
关于广东省德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德利泽农产品初加工及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批复春自然资(行审)复〔2024〕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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