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江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邰光银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18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1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5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04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25503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二、三项金额合计127905元。
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仲裁裁决第二项有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第一、三、四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一、三、四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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