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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许秋英、陈雪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259号、26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许秋英(春劳人仲案字〔2025〕259号)公告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28.4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5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工资624元。以上合计金额为7602.40元。
申请人陈雪(春劳人仲案字〔2025〕260号)公告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49.51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46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工资624元。以上合计金额为9819.51元。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仲裁裁决有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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