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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阳华、庄汝飘、王昌连、冯惠红、严尚展、熊素萍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224号、225号、226号、227号、228号、22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刘阳华(春劳人仲案字〔2025〕224号)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635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927.33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额合计42277.33元。
申请人庄汝飘(春劳人仲案字〔2025〕225号)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75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709.3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额合计52209.3元。
申请人王昌连(春劳人仲案字〔2025〕226号)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65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75.6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额合计15575.6元。。
申请人冯惠红(春劳人仲案字〔2025〕227号)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9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475.1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额合计43475.1元。
申请人严尚展(春劳人仲案字〔2025〕228号)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1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267.45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额合计52267.45元。
申请人熊素萍(春劳人仲案字〔2025〕229号)公告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85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80.85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额合36580.85元。
本裁决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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