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311号原件,根据《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粤1781执641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311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0日
联系电话:0662—7766105。
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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