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5-11-28 11:39:35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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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奕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何文淡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182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公告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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