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5-12-17 18:44:58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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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广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艾国林与被申请人广东粤广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5〕278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公告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签收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工资共9137.9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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