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纬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陶彦成、邓海艳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6〕14号、15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陶彦成仲裁请求:请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27727.52元。申请人邓海艳仲裁请求:请求你方支付拖欠的工资9781.64元。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6年3月6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七楼,联系方式:0662-766025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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