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6-02-13 11:29:55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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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市区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26〕1号)有关规定,现将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阳春市市区为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具体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

  东由人民桥沿城东大道接阳春大道(含西边沿线建筑),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敏捷地产、恒生壹号广场,沿S539线、绿道(含以上村、厂和小区)、登山道(含东湖公园、明珠花园、锦湖花园),沿阳春一中、碧桂园、博泰实验中学,沿马鞍山水系、阳春大道至阳阳铁路桥为界;南由阳阳铁路桥至阳春南高速出口,沿春南大道大岗脚工业园区、春江大道、产业开发区新吉片区、阳春四桥往西,沿新吉大道至G325线、阳阳铁路桥为界;西由河西街道斧头岗村,沿三茂铁路北上经沙河村,往西至崆峒加油站,再往北经阳春货场(含以上厂和村),北由合岗鸡岭坡村沿Y226线至莲平路,由春州大道(含道路北边沿线建筑)往东过漠阳江三桥至河东,沿东沿江路至人民桥为界。

  结合农村习俗和阳春市城区范围的实际,在上述市区禁燃区域内,还未列入城市规划和统一开发的个别农村自然村(城中村),暂不列入禁燃范围。具体村寨(城中村)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局和春城、河西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禁燃区域内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运输烟花爆竹经过市区禁燃区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通过。

  三、在市区禁燃区域内,因重大节日和全市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由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738103、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26〕1号)一致。


  附件: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春府通〔2026〕11号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附件)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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