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阳江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5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我市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按照《阳春市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附件),依法将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部门在公告之日前已立案的案件,继续办理完毕;发现违法线索尚未立案的,依法做好线索移交工作。
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交由镇(街道)实施。对之前各部门交由镇(街道)实施本次公告目录外的行政处罚权,自公告之日起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发现违法线索尚未立案的,依法做好线索移交工作。
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镇(街道)与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权责统一,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规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各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坚决防止执法真空、推诿扯皮。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未明确事宜,按照省、阳江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阳春市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阳春市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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