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2026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

2026-03-29 09:12:45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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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人员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662-7779369)。

  特此通告。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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