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锦添:
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送达《阳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春府罚字〔202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府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阳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春府罚字〔2026〕2号)
联系股室: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执法大队
电 话:7750983
联系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环城北路6号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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