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粤(2021)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382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2)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956号原件,根据《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苏0413执881号之一),将不动产权证:粤(2021)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382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2)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956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06月10日
联系电话:0662—7766105。
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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