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春府国用(1998)第特0000580/100419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启明(曾用名:邓啟明)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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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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