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政府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春市人民医院内宿舍楼1至3幢D级危楼征收方案>的批复》(春府办复〔2024〕239号),并由阳春市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现由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作为实施单位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公示。因原公示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现补充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于2024年11月4日公示,自该日起算,至2025年11月3日最长保护期限届满。请相关权利人自行关注法定期限状况。本公告仅为程序补正,不构成对法定期限是否届满的终局认定,也不改变原征收决定的内容、效力及已实施的征收行为。
二、后续将依法对未签约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救济权利将在补偿决定中完整告知。
特此公告。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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