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春府国有(2001)第0000572/17220401854号
阳春市春湾中心卫生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41781004015GB80001W00000000
阳春市春湾镇中心卫生院内
/
登记机构: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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