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6-08-12 12:00:46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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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茗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杨盈盈与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芜湖市鸿翎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芜湖市茗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春劳人仲案字〔2026〕11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公告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一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年度绩效奖金11040元。二、被申请人一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3512.6元。三、被申请人一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6731.1元。四、被申请人一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801.24元。五、被申请人一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金额合计70084.94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四楼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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