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理
对阳春市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阳春市集邮协会、阳春市合水镇蚕桑协会、阳春市健步行协会、阳春市潭水鱼苗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对春洲养老院做出“停业整顿六个月”行政处罚。(详见《阳春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公示名单》)
三、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阳春市民政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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