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保管不善,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商房阳春0100038104号,不动产权证:粤(2016)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1667号原件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商品房权属证明书,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阳春市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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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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