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粤(2017)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蒋瑞铉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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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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