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6-10-28 10:30:26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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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阳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强力高压态势推动各相关企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阳春市某超市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案

案件情况:

       2026年2月14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检查时,发现阳春市某超市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阳春市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案件情况:

       2026年2月20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存在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零售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阳春市某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违法行为案

案件情况:

       2026年4月16日,接群众举报线索,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视频监控,发现该加油站存在2026年3月6日,加油站作业人员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裤、未穿防静电工作鞋。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及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收银员、加油员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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