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会议精神,市检察院建立健全六项工作机制,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
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争取相关部门配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虽然统一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但由于侦查、侦监、公诉等办案部门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加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收集情况,市检察院在内部建立了监所检察科与侦监、公诉、侦查、案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在外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别建立了联络沟通机制,为拓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来源做足工作,同时为办案时取得办案部门的支持、配合奠定基础。
畅通申请渠道,主动出击,建立对捕后案件的初审机制。一是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权利。在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切实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愿,及时向其告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知识,有效拓展案源。二是监所检察科从案件管理科取得查询批捕、起诉案件办理情况权限,依职权对批捕后的案件进行初审,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残疾人和患严重疾病人员等特殊人群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案件,及交通肇事、轻伤害等可能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等作为重点,建立重点人员审查台帐。
建立综合评估机制,严把立案关。在对案件进行初审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首先寻找“利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素,然后严审个案,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羁押表现、身体健康情况及侦查取证进展、证据变化、可能判处罪刑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是否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
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审查效率和变更强制措施成功率。一是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全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在收到申请书后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提高审查效率。二是严格执行办理流程和审查标准,规范开展审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情况,充分考量其是否存在人身危险性及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影响诉讼进行,确定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及是否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从而提高变更成功率。
建立承办人审查报告、科室干警讨论机制,对案件进行充分法律分析。承办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必须制作规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审查经过及承办人意见等。承办人审查完结后,向科室其他干警汇报审查情况,由全体干警进行讨论并提出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科室讨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由参加人员签名后,连同审查报告送主管领导审批。
建立案件跟踪机制,确保办案程序完整无瑕疵。在对办案机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持续跟踪办案机关(部门)对这一建议的处理情况。如果办案机关(部门)未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对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市检察院办结后及时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部门)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