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演播室邀请到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副庭长范文哲和大家分享一些与从恋爱到结婚及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有这样一则案例。张先生在和李小姐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经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20元、1314元金额的款项给李小姐。相恋3年,双方打算结婚,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双方约定小汽车用于婚后接送孩子,张先生还向李小姐的银行账户汇款8万元用于筹办婚礼。后来双方决定先举办订婚仪式,但在订婚仪式过后第二天因矛盾而分手。张先生要求李小姐返还其3年来多次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款项共17026元、赠送的首饰、汽车和8万元汇款,可以支持吗?
范文哲: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7条)。恋爱过程中赠与的财物能否请求返还,要区分是一般赠与还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指的是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如,案例中张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李小姐的小汽车和用于筹办婚礼的汇款8万元,都属于目的赠与,当其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但是对于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首饰及转账(520、1314)等,属于一般赠与,张先生要求返还,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主持人:张先生和李小姐举办的订婚仪式具有法律效力吗?
范文哲:订婚,即婚约。在我国婚约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举行婚礼、办结婚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主持人:办理结婚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
范文哲: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否重婚。一、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完全自愿,也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完全理解结婚登记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如果某女孩患有先天性痴呆,没办法表达自己是否同意结婚的意愿,即使男方自愿与该女孩结婚,双方父母也同意,也是不予登记的。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是以周岁计算的,并非以虚岁或者1年的具体天数进行判断。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四、禁止重婚。
主持人:关于重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范文哲:民法中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上必须对其进行否定性的评价。除了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外,我国刑法还将重婚定为刑事犯罪。要注意的是,刑法上的重婚还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主持人:说到婚姻,大家关注比较多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呢?
范文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列举有五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也列举了五项:(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具有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中继承或者受赠财产的例外;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主持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认定的?
范文哲:夫妻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是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是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对于《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怎么理解?
范文哲:《民法典》第1077条是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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