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望镇:冬季防火责任大,安全底线全民守

2026-01-05 11:12:49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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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2日晚,石望镇交岗村委会一村民在石根村山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炼山作业,存在极大火灾风险,影响十分恶劣。石望派出所接报后,将当事人带回调查并依法处置,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擅自进行炼山作业。


  根据《阳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要求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在场不加制止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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