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起火烧伤3人,生产厂家赔偿122万元,销售方、物业及车主等赔76万

2022-01-12 16:00:00 文章来源: 阳春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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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下午,安徽一小区居民楼楼梯间内发生火灾,导致3人受伤。近日,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赔偿122万元,其他责任方赔偿76万元。
火灾发生后,家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桥雅苑某居民楼4楼的陈奶奶和2个孙女,听见外面喊失火,就一起顺楼梯往楼下跑。
祖孙3人拿毛巾捂嘴,冲出家门,跑下楼的过程中被1楼的大火烧伤。
经司法鉴定,一个小孩的手部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另一个小孩的面部、右手、右耳廓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陈奶奶的全身瘢痕面积、双手功能的伤情分别构成六级伤残、七级伤残。
马鞍山市花山区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16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小区单元一楼楼梯间,起火点为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起火原因为楼梯间停放的自西往东第二辆电瓶车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该电瓶车是潘某某所有,她所有的雅迪牌电瓶车于2018年12月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鸿志车业(下称鸿志车业)处购买,该电瓶车是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雅迪集团)生产。
当日除潘某某的电瓶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外,还有高某某、刘某某的电瓶车也停放在1楼楼梯间,3辆电动车均被烧毁。
据了解,事发的金桥雅苑小区属马鞍山市花山区乔山社居委,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伤者3人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对自身的人身安危作出误判,尽管紧急避险方式不当,在当时万分危急情况下不应对伤者要求过于苛刻,3人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起火是电动车自身电器故障造成的,证明该电动车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商即雅迪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雅迪集团抗辩认为火灾原因是车主飞线充电导致的,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考量,雅迪集团应承担3名伤者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雅迪集团赔偿122万余元。
雅迪集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雅迪集团抗辩称案涉电动车存在改装、车主存在飞线充电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车主存在飞线充电,也是使用正常居民用电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充电,其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抗辩称电器故障非电气故障,电动车的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二手车商担责二成 赔偿40万
法院认为,鸿志车业擅自经营雅迪电动车二手车买卖,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旧”有过错,鸿志车业在不具备车辆质量检测能力的情形下,将有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现造成人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鸿志车业称电动车并非在其处购买,对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车在鸿志车业购买,故对鸿志车业的主张也不予采信。
综合考量,法院认为鸿志车业应承担3名伤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40万余元。
物业担责一成 3名车主也有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和社区的责任。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疏于对涉事小区的管理,让本应停放于车棚的3辆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3辆车燃烧,致损失扩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马鞍山市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物业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0万余元。
而社居委已将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社居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电动车车主的责任。法院认为,涉事雅迪电动车属潘某某个人所有并使用,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将本应停放于车棚的电动车均停放于同一楼梯口,致3辆车燃烧,致火灾损失扩大,他们对车辆管理使用不当,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潘某某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其赔偿12万余元;刘某某、高某某应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判决两人分别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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