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违规停放起火,车主被拘留15日,物业被罚4万元

2022-09-01 09:24:33 文章来源: 阳春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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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和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对青秀区一住宅小区的一名业主进行15日行政拘留处罚和物业公司进行罚款4万元的处罚。

7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一住宅小区居民楼一楼因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自燃并发生爆炸,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1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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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

据了解,发生火灾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改装现象,车主陈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私自停放在建筑首层楼梯间,并从家里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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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

7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8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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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南宁消防)

背景材料:《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充电线路的;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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