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晚上10点多,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居民们遭遇了惊魂一刻,有人半夜在家中被消防员敲门叫醒,随后众人紧急疏散到楼下,这时大家才看到,11层的一户居民家中冒出滚滚浓烟,还隐约看到了火光。22时33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进行处置,7分钟后,火被扑灭,所幸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事后的调查中,火灾调查人员发现,房屋起火点位于房间客厅的电脑桌上的电脑插线板处,也发现了电动车电池的残骸,后对报警人马某某进行讯问后得知,其为图方便,违规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家中充电,电池发生爆炸后酿成了火灾。据了解,在马某某居住的单元门门口,就张贴了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户充电的消防宣传海报,社区和小区物业人员更是多次开展过入户消防宣传。马某某居住的小区内也设置了6处充电桩,共有148个充电口,最近的一个充电桩就设置在事发单元西侧20米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 (二) 项之规定,马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提示,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更不能把电池带回家充电,一旦引发火灾,肇事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本次火灾案例中,消防部门认为,马某某所住的单元楼门口已经张贴了禁止电池入户充电的公告,物业和居委的人员也多次入户做过宣传,并且在楼外很近的地方也有充电桩,但马某某仍然将电池带回家充电,并引发火灾,这算是过失引起火灾,因此按消防法64条2款,对马某某行政拘留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