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阳春】阳春公安查处两起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3-11-27 15:52:45 文章来源: 阳春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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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危爆物品安全监管,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近日,阳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潭水、马水派出所加强重点场所巡查检查,工作中,快速查处了两起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及时消除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带来的社会面安全隐患,全力遏制涉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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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5日,治安大队联合潭水派出所民警在阳春市潭水镇潭河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旁检查发现:刘某有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刘某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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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刘某在没有办理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件或手续的情况下,驾驶无运输危险物质资质的厢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其行为属于非法运输危险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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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1日,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发现有人在马水镇石崇村委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行为,治安大队立即联合马水派出所民警前往查处,当场抓获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赖某,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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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实,赖某没有办理储存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件或手续,其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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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刘某、赖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涉案危险物质被依法收缴。

阳春市公安局将持续推进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管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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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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