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额利润的诱惑,
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制造伪劣酒挂上“名牌”售卖,
真“刑”!
最近,阳江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被告人用低端酒勾兑灌装入品牌空酒瓶内冒充进口洋酒出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2019年初,贺某甲购买低端洋酒、封口机、灌装机等制假酒材料,并收购各类高档洋酒空瓶等配件,在其弟弟贺某乙(已判刑)经营的阳春某酒庄二、三楼内,进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轩尼诗、马爹利等牌子洋酒。贺某甲、贺某乙通过微信接单,聘请叶某等六人(均已判刑)负责具体的制假事宜。他们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兑不同品牌洋酒,根据不同洋酒的味道、颜色等进行调配,再灌装到回收的品牌酒瓶中进行封盖和打码、装盒。贺某甲将生产出来的假洋酒运往珠海市卖给当地的洋酒经销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窝点查出假冒伪劣轩尼诗、马爹利等牌子洋酒562瓶,价值28万多元,另在其他地方查获假洋酒价值40万余元。经查实,该团伙销售假酒总金额不少于3553940元。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利用低档次洋酒冒充高档次洋酒的方式生产假洋酒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阳春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贺某甲作出上述判决。贺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生产低等级、低档次洋酒,并冒充高等级、高档次洋酒进行销售,其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主观方面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故属于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重,法院故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贺某甲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贵价高档商品要注意鉴别,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一旦发现购买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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