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是我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简化项目建设程序、高效实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统筹资金安排,我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办发〔2018〕10号)、《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财农〔2018〕19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8〕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计7条,从总体原则和要求、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范围、农村建设项目的确定、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指导意见》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了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专项资金由市根据镇(街道)、村“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到镇(街道)。各镇(街道)负责确定建设项目,保证建设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明确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了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依据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纳入规划建设自然村的建设项目。
(三)明确了《指导意见》的资金管理范围。
《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了本指导意见的资金包括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省级专项资金,以及阳江市和本级市财政统筹的支持我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资金等。社会捐资(财政专项资金除外)、村民捐资、投工投劳不列入管理范围。
(四)《指导意见》第四条从以下五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确定的要求和程序。
1、《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设项目自然村先决条件是成立村民理事会。
2、建设项目自然村必须高质量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该项工作由镇(街道)负责验收,完成的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未完成的不得安排建设。
3、《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设项目在村“两委”领导下村民理事会协助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村庄进行规划和设计,并按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围绕村巷道硬化、垃圾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厕所改造和集中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坚持缺什么建什么。
4、《指导意见》明确了实行建设项目需逐级申报。村民委员会完成审核后,汇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到各申报村进行核查,按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批准后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5、《指导意见》明确了自然村村务公开公示制度。自然村要对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公示。项目动工前,要进行建设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指导意见》第五条从以下六点明确了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要点。
1、村庄的规划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公司。设计图纸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2、《指导意见》明确了30万元及以上农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施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镇政府核发(春城、河西街道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3、《指导意见》明确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开工证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农村建设项目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指导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发包需严格遵守《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8〕71号)的相关规定。
(六)《指导意见》第六条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高效按时完成工程建设;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协助做好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等三点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七)《指导意见》第四条从以下五点明确了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
1、项目资金实行市统筹,由各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市委乡村振兴办申请资金,经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筹下拨。
2、项目设计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预算,所需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建方出具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3、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和监管由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
4、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评选、考核等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奖惩办法,对村民参与积极性高、“三个三”工作完成好、筹资投劳效果好的自然村,优先安排建设并适当加大投资额度;对工作不积极不支持甚至有抵触情绪的村,适当减少投资额度,并延后建设。
5、各行政村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市委乡村振兴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各镇(街道)财政所;各镇(街道)与财政所按照资金统筹及预算规模下达资金到各自然村;工程动工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同意,可申请支付30%的启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60%的进度资金(含启动资金)。工程结算按市财政局审核结果扣除5%的质保金,余下款项在审核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