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下午,岗美派出所联合交警岗美中队成功查获3辆“炸街”摩托车,及时消除了地方治安隐患。 2023年2月1日,岗美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提供线索称:近段时间,经常有多名青少年从春城驾乘无牌摩托车到岗美镇辖区进村”炸街”。 接报后,岗美派出所迅速对相关线索进行研判,并制定查处工作方案。 2月2日下午,岗美派出所接报上述人员再次驾乘无牌摩托车进入岗美镇黄村附近。岗美派出所迅速联合交警岗美中队快速反应,在村委群防群治力量的大力协助下,民警控制10名涉事人员,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审查,上述人员为了寻求刺激,分别驾乘多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炸街”、随意辱骂他人等滋扰生事。 目前,交警岗美中队已依法对3名无证驾驶人作出相应处罚,并依法扣押无牌摩托车3辆。 为切实加强对此批青少年的教育,岗美派出所通知上述10名青少年家长到场,集体接受安全教育、法律学习与训诫。 此次打击行动,是岗美派出所充分发挥警所合成作战优势,有效联动辖区村居力量,实现群防群治,共同维护辖区平安稳定的成功尝试。 普法小课堂 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对青少年及监护人进行训诫。2022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新增一训诫依据。 「公安机关的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适用情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述情形可以视情予以训诫: (1)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青少年及监护人适用训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