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
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有关机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该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改革,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切实降低制度性退出成本,提升市场退出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做好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现将《指导意见》和《技术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
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
(一)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原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行企业自主选择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
2.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
3.曾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4.企业曾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5.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未开
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严格遵循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1.企业发布公告的要求。企业发布公告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2.企业发布公告的途径。企业应当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公告。
3.企业发布公告的内容。企业在线填报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同时上传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1)。
4.企业发布公告的期限。公告期为45日,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公告期不中断。
5.对已发布公告企业的登记限制。企业一旦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6.企业主动撤销公告。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
(二)信息推送。省工商局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广州、深圳除外),其他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获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
省工商局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到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并分发到省级以下单位。
(三)提出异议。公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四)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见附件2):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3.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明确界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各方责任
(一)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和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未依法清算或以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及其投资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的执法办案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决定,同时告知企业注册和企业监管部门;企业注册部门依决定恢复该企业主体资格;企业监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力保障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法院、检察、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各部门反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信息保障。省工商局依据《指导意见》和《技术方案》升级改造了业务信息系统,新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各单位信息部门要根据《技术方案》的工作要求,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确保共享信息及时推送,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工商局信息中心。
(三)加强业务培训。省工商局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组织修订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文书规范,各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了解申请文书的填写要求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熟练掌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操作流程,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落地。
(四)加强宣传引导。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通过媒体、政务网站、登记注册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载体,做好改革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知晓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已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单位,要依照《指导意见》和《技术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
3.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附件1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
目 录
说 明
1.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3.第5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公章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1、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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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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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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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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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有限责任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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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 企业章程(协议、合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投资人)决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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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注销 的情形 |
□ 未开业企业 |
□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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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债权债务企业 |
□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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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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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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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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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办理完毕 □ 无分公司(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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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申请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企业类型”栏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划“√”,只能选择一项。
4、“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栏可选择“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中的一项情形并在“□”中划“√”,其中选择“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右侧栏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或“未发生债权债务” 中的一项并在“□”中划“√”。“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5、“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 □变更 □注销(□简易注销登记)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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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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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