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4年 1 月 1 8日,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某资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公司存在临时员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处理结果:对阳春市某某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