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罗定市泗纶镇长途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在阳春市“9·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责任案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2025年3月18日(星期二)下午3:00
二、听证地点: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三楼听证室
三、案由
2023 年 9 月 13 日 7 时 40 分许,在国道 G359 线 177KM+200M(阳春市春湾镇山角村委会土地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粤 WF125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W6785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一辆无牌电动摩托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牌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2人死亡。(以下简称阳春市“9·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阳春市“9·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运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货运驾驶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方行驶的无牌电动摩托车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罗定市泗纶镇长途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本局拟对罗定市泗纶镇长途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潘*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元)的行政处罚。罗定市泗纶镇长途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潘*生)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春)应急告〔2025〕9号)提出异议,申请举行听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举行听证会。
四、听证会工作人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梁成
听证员:雷泽宇、关玉研
听证书记员:杨继兴
五、已确定邀请参加听证人员名单
案件调查人员:郑清龙、何雨桐
六、听证会注意事项
1、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但须提供相关代理授权委托书;
2、听证会将如期准点举行,非本人参加或者受委托人无法提供委托证明材料的即为未到场,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迟到或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参加听证会人员必须遵从会场纪律;
3、由于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听证方式采取公开举行方式,允许申请旁听;
4、听证旁听申请方式:事先申请。受理申请联系人:雷泽宇,联系电话:7695982。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