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等代表:
现对诸位在阳春市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村(社区)干部离、退休干部社保费的建议》答复如下:
对离任村干部后顾之忧问题,我市一直比较重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第一,根据阳组电传【2016】2号的要求,从2016年1月起,任职村干部10年以下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一次性补助从1000元提高到1500元,任村干部10年以上(含10年)至19年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补助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50元,任职村干部20年以上(含20年)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补助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单此一项,我市地方财政2018年需负担819万元,比2015年增支285万元。
第二,落实在职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根据阳人社发【2018】49号的要求,从2018年2月起,我市为在职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是按照20%的缴费比例,以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下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由财政拨款到镇(街道)负责缴纳,纳入统筹资金,另8%由个人负责缴纳,记入个人账户。如参保人选择高于下限标准缴费的,超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由于我市是欠发达的山区市,近年减收增支因素多,地方财政相当困难。随着我市财力状况改善,我市将会按政策逐年提高离任村干部的待遇。
此复
阳春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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