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8月28日,我市印发了《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春府办函[2017]176号),有效期五年(即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现已执行期满。为充分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需对《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四)《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阳办发[2014]4号)
(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号)
(六)《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对原办法的制定依据进行了修改。
(二)明确补贴范围、对象。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范围,与原办法基本一致。在补贴对象中明确了“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的规定。
(三)调解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参照阳江的新规定对补贴标准进行了修订,对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达成书面协议的,每宗补贴1000元修改为每宗补贴500元。
(四)调解案件认定标准。制定了固定标准,取消了自由裁量空间。明确了同案涉及多个当事人或者跨地区等调解的按一宗案件补贴,在原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了“共同调解或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牵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拆分当事人受理归档的,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 同时删除了口头协议案件的认定。
(五)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按照原办法规定。
(六)“以案定补”评审机构。原规定“镇(街道)调委会负责本区域村(居)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的初审工作”修改为“基层司法所负责本区域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的初审工作。
(七)“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与第一条的补贴对象相对应,将原规定“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应的调委会”修改为“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同时,将原规定“镇(街道)调委会于每年6月、11月前,对本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初审”修改为“基层司法所于每年6月、12月前,对本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初审”;将原规定“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并通知相应的调委会领取补贴经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相应的调解员,同时将补贴签领表存档备查。” 修改为“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将调解员签领表报送市评审小组备查。”
(八)责任追究。完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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