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19-08-22 00:00:00 文章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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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第十六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51号)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精神,为推动阳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扶有与扶优相结合”“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评审、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计划,对申报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估和验收。

  市财政局根据《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县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春府办〔2019〕6号)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庭院、闲置地进行改造建设,建筑合法,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经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户。

  (三)事业单位、村(居)委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旅游建设项目类。符合国家、省旅游产业政策和阳春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示范性旅游项目。

  (二)产业融合旅游项目类。农家乐、民宿、家庭农场、休闲林场、农业科普园、农业观光园、农村生活(劳作)体验园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温泉疗养、中医药种植产业园、中医药膳食园、漂流等运动康养类旅游项目;红色旅游、宗教文化、民俗节庆、非遗演示等文化旅游类项目;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类。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的新建停车场项目;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新建旅游标识系统项目等。

  (四)旅游品牌创建类。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产业融合旅游品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等品牌。

  (五)旅行社地接服务、景区网络销售类。

  (六)国有景区现有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类。

  (七)村(居)委会、国有景区规划编制、宣传资料制作类。村(居)委会、国有景区组织的旅游(专项)规划编制,国有景区组织的旅游地图、旅游宣传片、宣传手册、宣传广告制作等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资金的;

  (三)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

  (四)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补助、项目奖励、直接拨付三种。

  第九条  扶持标准和条件:

  (一)旅游建设项目类补助。

  1. 新建成的民宿,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认定达到民宿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补助;民宿经营餐饮的每10个餐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 新建成的景区(点)、酒店(旅馆)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齐全、通过专家评审,投资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 投资金额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旅游项目,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支持,补助金额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产业融合旅游项目类补助。

  1. 新建成的农家乐、家庭农场、休闲林场、农业科普园、农业观光园、农村生活(劳作)体验园等乡村旅游项目,温泉疗养、中医药种植产业园、中医药膳食园、漂流等运动康养类旅游项目,红色旅游、宗教文化等文化旅游类项目;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达到开放标准,投资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进行补助。

  2. 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旅游企业举办的民俗节庆(宗祠庆典类除外)、非遗演示、旅游节庆等活动,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举办后经评审,认定达到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吸引力强、宣传面广等标准的,一次性给予总投入资金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旅游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类补助。

  1. 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项目,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认定达到旅游厕所验收标准的,新建旅游厕所每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每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 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的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项目(临时停车场除外),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达到停车场设计规范、车位数规模、车位面积适度等标准的,小车位每个一次性给予600元的补助,大巴车位每个一次性给予1200元的补助。

  3. 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片区(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新建旅游标识系统项目等,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建成后经评审,认定达到选址合理、风格统一、内容规范等标准的,一次性给予总投入资金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旅游品牌创建类奖励。

  1. 国家A级旅游景区品牌。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旅游度假区品牌。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 产业融合旅游品牌。有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生态、体育、教育、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旅游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 星级饭店品牌: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含旅游特色小镇)和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6. 民宿特色村等品牌:新评定的民宿特色村、旅游特色村等,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 旅游民宿品牌: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旅行社地接服务、景区网络销售类奖励。

  1. 阳春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接待外地游客游阳春,年度接待量在5000人次(含)至3万人次(不含)的,按每人次2元进行奖励;3万人次(含)以上的,按每人次3元进行奖励。

  2. 市内风景区通过网络销售,年度网络平台售票达到3万票(含)以上的,按每人票1元进行奖励。

  (六)国有景区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类拨付。

  国有景区现有设施维修维护、升级改造类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全额申请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办法按《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春府〔2016〕20号)执行。

  (七)村(居)委会、国有景区规划编制、宣传资料制作类补助。市内村(居)委会、国有景区组织的旅游(专项)规划编制,国有景区组织的旅游地图、旅游宣传片、宣传手册、宣传广告制作等,事前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备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一次性给予编制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上述条款未列明、但对阳春旅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的具体金额参照上述相关扶持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程序组织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根据已获奖励情况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申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

  (二)工作流程

  1. 受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的则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2. 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筛选、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3. 评审。市政府成立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印发评审会议纪要。领导小组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调旅游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任成员。

  4. 公示。市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阳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5. 报批。公示期满若无争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呈报市政府批准。

  6. 兑现。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10个工作日内划拨至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用途或撤销的,需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批准撤销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项目资金进行结转清算,将清算内容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结转资金余额缴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划回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1日止。原2018年2月2日印发的《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扶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春府办〔2018〕3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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