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2016-09-23 00:00:00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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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

  

阳春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阳春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以市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市政府主导,市工商部门牵头,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举后应及时依法查处。

  (一)市工商部门是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行为;审核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含传染病防控、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

  (四)市消防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符合规定的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核发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消防备案,并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治安监督管理。

  (六)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生接送活动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摸清每个参加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台帐;指导校外托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进入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禁止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有偿课外辅导活动。

  (八)市发改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市住建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市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整治力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

  (十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

  (十二)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不得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二)必须在工商部门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消防部门办理取得经营场所消防审核、验收证明文件;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照1:20的比例配备。

  (四)有经营场所和生活设施。校外托管机构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含三层)以下,场所建筑面积应当在150平方米以上(食堂面积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每床位面积不得小于2.7平方米。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车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者持相关身份证明(含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申领营业执照;

  (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开办前应到消防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人取得上述开办许可条件后方可营业。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人书面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托管机构的职责及义务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从校门到校外托管机构之间、从校外托管机构到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途中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及时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并且确保每一层均有工作人员,保证学生安全。

  (四)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五)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

  (六)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他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2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六)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需要乘坐车辆往返学校(家庭)与校外托管机构之间的,所乘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并由校外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乘车的相关事项。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应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间遇到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妥善做好学生安全交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已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场所不符合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所必须的卫生、食品、防疫、消防和安全等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的;

  (二)开展教育培训的。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二)在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申请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在3个月内按申办要求进行整改,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开办许可。因开办条件不达标等原因未能按时取得开办许可的,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阳江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阳江市的规定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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