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落实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7-14 17:45:51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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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落实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第十七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阳春市落实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按照《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2021〕6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和第十条“厂房租赁支持”及《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制定出台〈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函》(阳商务函〔202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符合《奖励办法》“要素补贴支持”的产业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合金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加工等产业的新落户工业企业,且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

  2.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阳春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 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4. 结合《奖励办法》适用范围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适用《奖励办法》第十条“厂房租赁支持”扶持和奖励的产业项目按照《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租金优惠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报办法

  (一)申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按以下流程申报:

  1. 申请人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市工信局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事项转交用水、用电、用气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 用水、用电、用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市工信局。

  3. 市工信局收到上述部门书面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予以汇总,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4. 市工信局将市政府审批同意奖励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但经核实后异议不实,或该异议虽真实但与获得奖励无冲突影响(例如举报企业法定代表人道德瑕疵,与企业获得扶持没有影响),应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奖励。异议经核实真实且属于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报市政府审批并将不予奖励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5.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划拨奖励资金给申请人。

  (二)申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厂房租赁支持”按以下流程申报:

  达到《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租金优惠办法》租金优惠条件的企业,持相关资料向阳春市春吉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办理租金优惠手续。

  第四条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承诺书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2)市统计局出具的纳统证明。

  (3)用水、用电、用气的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申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厂房租赁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五条申报时间

  (一)申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按以下时间申报:

  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符合申报条件后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工信局申报上年度奖励,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报资格。

  (二)申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厂房租赁支持”按以下时间申报:

  企业自符合申报条件之年度起,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阳春市春吉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上年度奖励,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资金来源

  根据《奖励办法》文件要求,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所需资金由阳春市财政安排;第十条“厂房租赁支持”所需资金由阳春市春吉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安排。

  第七条其他

  (一)本细则所指的新落户工业企业是指奖励办法施行后从市外引进且正式签约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一企业申报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中的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符合奖励办法其他奖励条件的,除第三条、第四条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

  (四)奖励办法中有关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

  (五)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如企业违反“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的,由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经发放给该企业的奖励资金。

  (七)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文件到期失效不影响承诺条款的遵守和追责。

 

 附件:1. 《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申请书(申请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范本)

         2. 承诺书(申请第九条“要素补贴支持”范本)

 

 附件1

  《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申请书

 

 阳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我单位现申请《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第条,项目名称:                        。

  按照申报要求,我单位现将申报材料报送贵单位,请予查收。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在此次申请《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第    条项目,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阳春市的纳税义务。

  以上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承诺的,将退回所申请的奖励,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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