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1-10 17:09:02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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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一)虽经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

  (二)综治信访维稳案件;

  (三)行政调解案件;

  (四)司法调解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阳春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第五条  工作补贴以工作实绩为依据,以案定补,镇(街道)或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社区)或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各种纠纷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以案定补”补贴。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申领,补贴标准如下: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每宗补贴500元;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每宗补贴300元。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并纳入市财政预算保障。补贴以财政拨款总额为限,如不足则按拨款总额与案件数量比例分配。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以案定补”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共同调解或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牵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拆分当事人受理归档的,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

  第九条  调解案件认定标准如下:

  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案件。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并做到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规范、档案材料齐全。

  调解档案要具备如下材料:1. 调解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4.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5.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6. 人民调解记录;7. 人民调解协议书;8.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9. 卷宗情况说明;10. 有关附件。 

  第十条 “以案定补”评审机构  

  (一)市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市评审小组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市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 负责对调委会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

  2. 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3. 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   

  (二)基层司法所负责本区域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的初审工作,汇总送市评审小组审核。

  具体工作职责:

  1. 对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一、三、五”的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

  2. 确定“以案定补”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造表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

  (一)“以案定补”补贴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期发放。上半年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份、下半年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份(发放到当年11月)。每年12月份的“以案定补”补贴列入次年上半年发放。

  (二)基层司法所于每年6月、12月前,对本区域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初审,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填写《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表》上报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申报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表、汇总表;

  2. 调解案卷;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花名册,如有调解员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花名册。

  (三)市评审小组在收到各司法所报送的材料后一周内,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检查、抽查和审核。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发放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员,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将调解员签领表报送市评审小组备查。

  第十二条  监督责任

  (一)市评审小组对“以案定补”补贴经费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经费流失,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司法局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调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或查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放补贴经费,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内补贴。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的;

  2. 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3. 违法调解或违反调解纪律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春府办函〔2017〕176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3〕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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