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阳春市历史遗留问题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30 16:31:14 文章来源: 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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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春市历史遗留问题建筑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阳春市历史遗留问题建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2020年8月27日前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市容市貌等因素,采取“暂不办理、补办手续、行政处罚、依法拆除”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包含以下情形:

  (一)屋面上超建楼梯间且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

  (二)屋面上超建凉亭且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层数;

  (三)悬挑阳台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尺寸且现状与同排建筑一致;

  (四)悬挑阳台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尺寸且同排建筑阳台悬挑尺寸不一致;

  (五)擅自加建夹层;

  (六)楼层层高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

  (七)同一权利人在相邻两宗或多宗地上建成一幢建筑;

  (八)加建(改建)电梯井;

  (九)现状层数超用地规划许可层数两层(含)以内;

  (十)在单宗地上建成两幢或多幢建筑,且每幢建筑建有楼梯使之具备楼层间垂直交通功能的;

  (十一)悬挑阳台尺寸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尺寸;

  (十二)在批准用地红线内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占地面积;

  (十三)擅自开设侧门、后门;

  (十四)多建楼梯;

  (十五)改变建筑外立面颜色、造型、外墙材料(墙砖、墙漆、石料),将开放阳台改为封闭阳台或将封闭阳台改为开放阳台,改变窗类型(平窗、凸窗、落地窗)但与同排建筑一致;

  (十六)改变建筑外立面颜色、造型、外墙材料(墙砖、墙漆、石料),将开放阳台改为封闭阳台或将封闭阳台改为开放阳台,改变窗类型(平窗、凸窗、落地窗),且同排其他建筑外立面颜色、造型、外墙材料、阳台飘台、窗类型不一致;

  (十七)改变建筑外立面颜色、造型、外墙材料(墙砖、墙漆、石料),将开放阳台改为封闭阳台或将封闭阳台改为开放阳台,改变窗类型(平窗、凸窗、落地窗)且与同排其他建筑不一致;

  (十八)擅自开设侧窗且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十九)建筑转角退缩不符合规划且超批准用地红线;

  (二十)多报少建(不含悬挑阳台尺寸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悬挑阳台尺寸情形);

  (二十一)加建地下室(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建设);

  (二十二)建筑占地开间和进深超批准用地红线,但不占用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且违建后建筑进深与同排其他建筑一致;

  (二十三)村(居民)自建房未批先建;

  (二十四)村(居民)自建房少报多建且现状层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要求;

  (二十五)工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划退让红线或建筑单体用地位置位移。

  与上述违法情形相近或类似的,参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违建情形,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依法依规对违建房屋现状建设情况编制《房屋可靠性检测鉴定和拆除房屋违建部分结构可行性报告》及《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及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除外,下同),根据报告结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建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和建筑消防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建情形的违建部分指少建楼梯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违建情形,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仅确认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分建筑。

  (二)违建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的承载力或建筑消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申请人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达到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至十二项、第十四、十五项的违建情形,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违建部分指多建楼梯部分、第十一项的违建部分指悬挑阳台少建部分、第十二项的违建部分建筑面积指因超占地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第十三项的违建情形在限期内自行整改并处工程造价5%罚款,在限期内未自行整改处工程造价10%罚款;第十六项的违建情形处工程造价10%罚款;第十七至十八项的违建情形,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自行整改并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完善上述处罚手续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七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项的违建情形,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的违建情形,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依法依规对违建房屋现状建设情况编制《房屋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及《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根据报告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建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和建筑消防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自行整改并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后,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人不整改的,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违建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到市发改人防办完善人防相关审核手续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二)违建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的承载力或建筑消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申请人接受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达到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申请人到市发改人防办完善人防相关审批手续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二十二项的违建情形,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因超出批准用地红线部分产生的建筑作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二十四项的违建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依法依规对房屋现状建设情况编制《房屋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明确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的承载力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二)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的承载力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申请人持《房屋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土地权利证书、现状测绘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房屋,若仅存在第二十三、二十四项违建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局函告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处工程造价5%-10%罚款;若同时存在其他违建行为,由市自然资源局一并函告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理。

  (四)申请人依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人防费等费用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项的违建情形,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工程造价5%-10%罚款(按违建部分建筑面积核算)。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现状编制《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建筑消防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筑消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申请人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达到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在合法的土地(建、构筑物)上建设的临时建筑,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责成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含外立面美化等),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联合处理工作机制。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九项的违建情形,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核实违建情形。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指导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依法依规对违建房屋现状建设情况编制《房屋可靠性检测鉴定和拆除房屋违建部分结构可行性报告》及《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结论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九项外的其他违建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违建情形,函告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未出售交易的则按建设工程造价与违法建设部分建筑面积的乘积确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参照《阳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行政处罚中建筑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简易临时建筑工程造价参照《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及公建项目规划报建税费计算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阳住建〔2018〕1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阳春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春城管〔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春部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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