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春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11-08 14:59:59 文章来源: 阳春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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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有效解决涉农生产经营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春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     



阳春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有效解决涉农生产经营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全力推动阳春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6号)、《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和《阳春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春府办〔2021〕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阳春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公室协调农业工作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局长和财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产业贷”办公室,下同)负责日常工作,“产业贷”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局,成员主要由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员组成。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召开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联席会议,审定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全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产业贷”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负责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制定阳春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开设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专管账户,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及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有关工作;解决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合作银行:负责申报主体贷款利息的核实确认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申报条件的主体做好申报工作,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监督申报主体的贷款资金使用方向。

       各村委会:负责动员推荐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脱贫户、监测户以及各类自然灾害的受灾户积极参与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申报,负责协助申报主体完善申报材料,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材料审核工作。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在当年度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安排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财政专项资金,统筹1000万元存入市农业农村局专管账户,资金根据各业务开展银行申办产业发展贷款金额进行分配,用于支付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和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担保费。


第四章  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贴息(保费)补助对象。

        阳春市范围内,纳入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脱贫户、监测户以及各类自然灾害的受灾户。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条件。

       (一)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的产业条件:

        1. 符合阳春市产业政策的春砂仁、阳春坚果、蚕桑、柠檬、优质稻、鳜鱼种苗、生猪、果蔬八大精新特优产业。

        2. 除上述八大精新特优产业外,由各镇(街道)推荐并经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和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产业。

      (二)贴息(保费)补助对象条件:

        在阳春市范围内纳入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对象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脱贫户、监测户以及各类自然灾害的受灾户,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纳入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对象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特殊行业按规定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并且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纳入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对象的种养大户、脱贫户、监测户以及各类自然灾害的受灾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信用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脱贫户和监测户必须是在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的农户;受灾户必须是经各镇(街道)和村委会核实的当年农业生产受灾损失达30%以上的农户。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申办流程。

      (一)受理贷款。

       有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银行自愿提交贷款申请,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尽职调查及审批发放贷款。

      (二)资料报批。

       贷款申请人经由村级推荐和镇级初审后,向阳春市“产业贷”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由阳春市“产业贷”办公室审批,贷款申请人拿到审批结果,再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

      (三)贷后管理。

       银行每半年将贷款情况汇总报送阳春市“产业贷”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工作,按规定对借款人经营情况、押品状态进行现场检查。

      (四)贷款利息(保费)补助发放。

       贷款申请人每半年向阳春市“产业贷”办公室申请贴息(保费)补助,阳春市“产业贷”办公室每年6月、12月对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并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人账户进行贴息(保费)补助发放。将银行和担保机构核实的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发放至申报主体银行账户。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期限、利率和担保费。

      (一)贷款贴息(保费)补助期限。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保费)补助原则上每个申报主体一年一审批,贷款贴息(保费)补助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止。

      (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1. 经“产业贷”办公室审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受灾户从事农业种养殖、加工的贷款,贷款贴息补助按各银行的贷款产品利率100%实行贴息补助。

        2. 除“产业贷”办公室审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受灾户外,符合阳春市产业政策的春砂仁、阳春坚果、蚕桑、柠檬、优质稻、鳜鱼种苗、生猪、果蔬八大精新特优产业和符合各镇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经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的贷款,贷款贴息补助按各合作银行的贷款利率50%实行贴息补助(单户贴息补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保费补助方式

       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产业贷”合作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费按贷款金额低于0.75%标准优惠收取。

      1. 经“产业贷”办公室审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受灾户,从事农业种养、加工的贷款保费由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专项资金按100%补助。

      2. 除“产业贷”办公室审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受灾户外,符合阳春市产业政策的春砂仁、阳春坚果、蚕桑、柠檬、优质稻、鳜鱼种苗、生猪、果蔬八大精新特优产业和符合各镇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经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的贷款,保费由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专项资金按50%补助(单户保费补助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的确定

       对已申报并审批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的贷款,不享受担保费补贴;对已申报并审批通过担保费补贴的贷款,不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章  监管机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春部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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